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标志着自2021年7月正式启动以来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迎来首次扩围。4月1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就加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管理等有关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回顾过往,早在2013年3月财政部、环保部等部门联合向国务院提交的环境保护税立法申请送审稿中,并没有提及碳税。2016年6月30日,中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的《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文件中,碳税也是如此,而碳排放权交易、碳汇、碳捕集和封存等工具,则被凸显和强化。作为全球最重要的碳定价机制,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都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工具。那么,我国为何对碳排放权交易“情有独钟”呢?
第一,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存在替代和互补机制。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在流量控制环节通过减少碳排放产生替代与互补效应,碳汇、碳捕集和封存等工具与碳税在存量控制环节通过降低碳含量产生替代与互补效应。征收碳税的实质是,通过环境产权的界定和再分配,将“负外部性”问题“内部化”——私人成本“逼近”社会成本,迫使纳税主体采用先进节能技术,淘汰落后产能,进而达到碳减排的目的。但问题是,在具体的实践路径和政策工具选择上,却忽略了碳税自身的局限性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等替代和互补机制因素。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碳税的主要替代工具,“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已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健全碳市场交易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至于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何者更优?一般认为,前者优于后者,因为前者,“有钱不一定排得起”(价格由可供交易的排放权指标和需求量决定),“有钱不一定能排”(不一定买到排放权指标);而后者,“有钱就一定能排”。
第二,碳税对我国现阶段经济政策掣肘。我国当前阶段的经济政策必须将发展经济放在首要位置。纵观世界各经济发达体,只有当它们的GDP年增长率下降到4%以下的时候,才会实现碳排放总量的净下降。可见,开征碳税会提高我国产品的生产成本,影响到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
第三,建立碳税制度需以充分完善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做支撑。目前,我国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还存在堵点卡点,能源价格还缺乏弹性和灵活性,还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适应于市场定价机制的碳税制度极易被“看得见的手”对冲,碳税经济效应大打折扣。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第四,建立碳税制度有赖于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优化调整。根据国际惯例,在税制结构设计中,为了达到同一政策目标而对同一税基设置不同税种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属于“重复征税”行为。南宫28官网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消费税和燃油税均包含了“碳排放”因素,这就有赖于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优化调整,排除功能交叉重叠和重复征税因素。由此引出的一个重要话题是,即使将来我国确有必要建立碳税制度,也宜采用对相关税种进行“改造”的方式,将其中的“碳排放”因素与“碳税”挂起钩来,这既可起到稳定税负和碳税中性“一石二鸟”的效果,又有国际经验可借鉴(欧洲碳税的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