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作为受海陆协同作用影响较大的河口湿地,拥有丰富蓝碳资源,是当前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的典型区域。其在协同推进降碳、减污、增汇、扩绿、增长等方面先行先试,将使蓝碳产业成为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的引擎,为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提供“蓝色动能”。
蓝碳与可再生能源、碳捕获和碳封存等行业一起正在成为海洋新质生产力。蓝碳产业通过运用碳封存、生态修复等技术以及碳汇交易等市场化机制,重构海洋资源利用方式,兼具生态效益与经济增值潜力,这符合新质生产力“技术跃迁+绿色转型”的特征,可推动涉海产业生态化转型。
黄河三角洲具有发展蓝碳产业的环境资源、生态条件、海岸带韧性等自然条件,可以通过繁育牡蛎礁、盐地碱蓬、柽柳、芦苇荡等滨海生态产品增加海洋生物碳汇,提升海岸带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黄河三角洲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可从以下三方面展开:第一,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大力发展海上风能、光能、核能等零碳能源,加快实施新型储能科技示范工程。第二,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协同推进减排增汇是推动碳排放双控提质增效的创新路径,基于我国2024年重启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2025年3月完成首批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登记,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实践应当反映新的制度需求,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的法治协同。第三,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实施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通过保护和修复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以自然形式增加碳减排空间,将自然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有机结合,助推黄河三角洲产业绿色转型。
鉴于为黄河三角洲构建新型能源体系面临技术、管理、机构等诸多挑战,相关法治建设任重道远。目前,协同推进减排增汇的社会条件已经具备,完善其法治保障是当务之急。
黄河三角洲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面临如下法治需求:其一,蓝碳资源本底不清,储量和增量的衡量与标准化不成熟,缺少系统的监测指标、专门的观测和评估体系,难以做到“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的蓝碳资源本底,进而将蓝碳资源数据应用于碳市场。其二,传统控排产业环保技术改进条件有限,企业节能减排、更新和应用低碳技术的驱动机制亟待法律保障;新兴产业资金和社会资源条件有限,亟待构建持续共赢的蓝碳增汇投融资和收益回报机制。其三,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重启背景下,黄河三角洲的碳市场需要可采用最新的蓝碳产品交易程序、技术标准和抵消机制。其四,在蓝碳交易市场运行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需要落实对企业技术和资金的激励制度,提高监管透明度。其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要基于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践,监测蓝碳储量和增量,提升海岸带生态系统质量。其六,蓝碳交易的法律争议,以及企业在碳排放、交易活动中的权利救济亟待司法保障。其七,黄河三角洲缺乏鼓励性、引导性政策以及标准规范为发展低碳经济、零碳能源提供管理及技术支撑,导致资金与社会资源参与度不足。
针对上述问题,黄河三角洲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应当从如下方面展开:
以国土空间规划制度为抓手,带动相关制度建设。完善蓝碳监测、报告、核查等制度工具,建立健全黄河三角洲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环境规划制度,为开拓蓝碳产业的发展空间奠定制度基础。
建立健全蓝碳产业投融资制度和风险管理工具。建立基于蓝碳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为资金、技术及管理合作建立经济激励制度和配套的风险管理工具,发挥补贴和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革新和投融资的激励作用,运用蓝碳保险和蓝碳基金保障新兴企业的基本收益,分散风险;以鼓励性、引导性政策以及标准规范为发展蓝碳产业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撑,扩大资金与社会资源参与度,激发新兴产业发展动能。
以蓝碳交易市场为突破口,建立健全碳市场交易制度。明确蓝碳交易的主客体和权属;推动蓝碳价值化,将海岸带碳增汇效益纳入海岸带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促进蓝碳交易制度法定化,采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蓝碳项目方法学,规范CCER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程序,研发应用适合蓝碳的减排增汇统计核算标准,健全抵消机制,协同推进减排增汇。
为企业碳信息依法披露制度补充自愿披露原则,建立健全碳市场监管制度。建立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企业碳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碳排放的监测、报告与核查制度,完善CCER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制度以及碳配额的清缴、履约制度。
以蓝碳交易考核评价制度为表征,建立健全生态监管制度。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护修复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而掌握的数据和报告为基础,开展蓝碳交易考核评价,分析抵消机制的减排增汇实效,强化政府对蓝碳产业生态效益的监管责任。
完善司法救济和监督制度。建立行政与司法的衔接机制,推动司法裁判中“认购蓝碳”的责任履行,发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保障蓝碳交易各主体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碳普惠制度。加强社区韧性治理,以碳账户量化其低碳减排量,按照法定流程兑换碳普惠权益,以数字技术追溯全流程减排数据,保障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的质量。
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作为受海陆协同作用影响较大的河口湿地,拥有丰富蓝碳资源,是当前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的典型区域。其在协同推进降碳、减污、增汇、扩绿、增长等方面先行先试,将使蓝碳产业成为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的引擎,为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提供“蓝色动能”。
蓝碳与可再生能源、碳捕获和碳封存等行业一起正在成为海洋新质生产力。蓝碳产业通过运用碳封存、生态修复等技术以及碳汇交易等市场化机制,重构海洋资源利用方式,兼具生态效益与经济增值潜力,这符合新质生产力“技术跃迁+绿色转型”的特征,可推动涉海产业生态化转型。
黄河三角洲具有发展蓝碳产业的环境资源、生态条件、海岸带韧性等自然条件,可以通过繁育牡蛎礁、盐地碱蓬、柽柳、芦苇荡等滨海生态产品增加海洋生物碳汇,提升海岸带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黄河三角洲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可从以下三方面展开:第一,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大力发展海上风能、光能、核能等零碳能源,加快实施新型储能科技示范工程。第二,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协同推进减排增汇是推动碳排放双控提质增效的创新路径,基于我国2024年重启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2025年3月完成首批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登记,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实践应当反映新的制度需求,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的法治协同。第三,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实施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通过保护和修复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以自然形式增加碳减排空间,将自然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有机结合,助推黄河三角洲产业绿色转型。
鉴于为黄河三角洲构建新型能源体系面临技术、管理、机构等诸多挑战,相关法治建设任重道远。目前,协同推进减排增汇的社会条件已经具备,完善其法治保障是当务之急。
黄河三角洲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面临如下法治需求:其一,蓝碳资源本底不清,储量和增量的衡量与标准化不成熟,缺少系统的监测指标、专门的观测和评估体系,难以做到“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的蓝碳资源本底,进而将蓝碳资源数据应用于碳市场。其二,传统控排产业环保技术改进条件有限,企业节能减排、更新和应用低碳技术的驱动机制亟待法律保障;新兴产业资金和社会资源条件有限,亟待构建持续共赢的蓝碳增汇投融资和收益回报机制。其三,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重启背景下,黄河三角洲的碳市场需要可采用最新的蓝碳产品交易程序、技术标准和抵消机制。其四,在蓝碳交易市场运行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需要落实对企业技术和资金的激励制度,提高监管透明度。其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要基于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践,监测蓝碳储量和增量,提升海岸带生态系统质量。其六,蓝碳交易的法律争议,以及企业在碳排放、交易活动中的权利救济亟待司法保障。其七,黄河三角洲缺乏鼓励性、引导性政策以及标准规范为发展低碳经济、零碳能源提供管理及技术支撑,导致资金与社会资源参与度不足。
针对上述问题,黄河三角洲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应当从如下方面展开:
以国土空间规划制度为抓手,带动相关制度建设。完善蓝碳监测、报告、核查等制度工具,建立健全黄河三角洲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环境规划制度,为开拓蓝碳产业的发展空间奠定制度基础。
建立健全蓝碳产业投融资制度和风险管理工具。建立基于蓝碳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为资金、技术及管理合作建立经济激励制度和配套的风险管理工具,发挥补贴和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革新和投融资的激励作用,运用蓝碳保险和蓝碳基金保障新兴企业的基本收益,分散风险;以鼓励性、引导性政策以及标准规范为发展蓝碳产业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撑,南宫28扩大资金与社会资源参与度,激发新兴产业发展动能。
以蓝碳交易市场为突破口,建立健全碳市场交易制度。明确蓝碳交易的主客体和权属;推动蓝碳价值化,将海岸带碳增汇效益纳入海岸带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促进蓝碳交易制度法定化,采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蓝碳项目方法学,规范CCER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程序,研发应用适合蓝碳的减排增汇统计核算标准,健全抵消机制,协同推进减排增汇。
为企业碳信息依法披露制度补充自愿披露原则,建立健全碳市场监管制度。建立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企业碳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碳排放的监测、报告与核查制度,完善CCER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制度以及碳配额的清缴、履约制度。
以蓝碳交易考核评价制度为表征,建立健全生态监管制度。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护修复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而掌握的数据和报告为基础,开展蓝碳交易考核评价,分析抵消机制的减排增汇实效,强化政府对蓝碳产业生态效益的监管责任。
完善司法救济和监督制度。建立行政与司法的衔接机制,推动司法裁判中“认购蓝碳”的责任履行,发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保障蓝碳交易各主体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碳普惠制度。加强社区韧性治理,以碳账户量化其低碳减排量,按照法定流程兑换碳普惠权益,以数字技术追溯全流程减排数据,保障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的质量。